【中文名】氯磷定 【CAS NO】51-15-0 【质量标准】CPV78/USP32 【性状】为黄白色结晶性粉末;无臭。极易溶于水,微溶于乙醇,在氯仿或乙醚中几乎不溶。 【药理作用】为胆碱酯酶复活剂。有机磷农药等进入机体后与胆碱酯酶结合,形成磷酰化胆碱酯酶,使其丧失水解乙酰胆碱的作用,因而导致乙酰胆碱蓄积,发生中毒症状。该品能与磷酰化胆碱酯酶作用,游离出胆碱酯酶,恢复其水解乙酰胆碱的作用。此外也可与有机磷酸酯类直接结合,形成无毒物自尿排出。大剂量并可通过脑血屏障,进入脑组织,一般早期用药效果较好,对慢性中毒则无效。 【适用症】该品用于中、重度有机磷中毒的解救,但其对胆碱酯酶的恢复作用根据有机磷的品种不同而不相等:对于对硫磷、内吸磷、甲拌磷、甲胺磷、特普等有良好疗效;对敌百虫、敌敌畏疗效较差;对乐果、马拉硫磷疗效可疑;对谷硫磷、二嗪农有不良作用。同时,该品还应与阿托品合用,消除乙酰胆碱在体内积蓄所产生的毒性。 【用法与用量】1、轻度中毒者,肌内注射0.25~0.50g。 2、中度中毒者,肌内注射0.50~0.75g,必要时2~4小时重复肌内注射0.5g。 3、重度中毒者,0.75~1.0g用注射生理盐水20~40ml稀释后缓慢静注,30~60分钟可重复注射0.75~1.0g,以后如改为静脉滴注,每小时不得超过0.5g。 【注意事项】1、该品作用快,于肌注后1—2分钟即开始见效,故治疗轻度有机磷中毒可单独应用,中度、重度中毒时应与阿托品合用,并要及时治疗。 2、忌与碱性药物混合或同时注射。 3、严重中毒时应先静注后,再静滴给药。 4、总量不宜超过10g(严重患者例外)。 5、对1059、1605、敌百虫、敌敌畏等中毒48—72小时后无效,可用阿托品解毒。 6、肾功能障碍病人慎用。 7、肌注部位有轻微酸痛,偶可致轻度头昏、恶心、呕吐。静注速度过快可引起轻度乏力、视力模糊、复视、心动过速等,过大剂量可致肌肉神经传导阻滞。 8、静注需缓慢,大剂量使用时,可能引起癫痫样发作、昏迷等;口服有机磷中毒应维持使用该品48~72小时;与碱性药物配伍禁忌;老年人或肾功能障碍者应减量;该品如变色不可使用。 【含量】≥98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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